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教政法〔2019〕11号)关于“要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要求,为落实好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1. 学校可以接受保险公司的宣传资料,并转给家长;
2. 学校可以召开家长会,宣传购买人身保险的意义,增强师生家长的保险意识,并引导学生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
3. 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收费或代替保险公司收费;
4. 不得以班委会的名义代为收费;
5. 不得允许保险公司在校门口设点;
6. 学校和教师不得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工作补贴或其他好处。
上述纪律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教育局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