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避免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及其次生灾害等强降雨期间造成的山丘区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人员避险转移(以下简称人员转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员转移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在属地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第二章 预防预警
第五条 易受洪涝台灾害影响的山丘地区(以下简称影响区)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防汛防台预案组织编制山丘区人员转移预案,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学校被属地人民政府确定为避灾应急安置场所时,应无条件积极配合做好避灾应急安置场所建设、检查、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防汛防台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开展人员转移预案演练,普及防汛防台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救助能力。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及时向广大师生发布气象部门提供的强降雨预测预报信息,当可能遭受强降雨灾害影响时,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影响区师生发出预警信息,必要时可通过调课、停课等方式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当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登陆或者出现其它强降雨灾害时,影响区域内的下列学校在强降雨影响前或者根据实时降雨警报及时转移:
(一)处在可能发生险情的水库、山塘下游的;
(二)处在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
(三)处在山洪易发区和易受洪水灾害严重威胁地区的;
(四)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接到由属地人民政府发出的紧急避险通告后,应根据紧急通告确定的人员转移具体范围和时间,结合本级人员转移预案自行发布人员转移指令,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当遭遇突发性暴雨、山洪等强降雨灾害或者因灾造成电力、通讯、交通中断的紧急情况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可以按照人员转移预案,主动自行实施人员转移。
第十二条 按照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自行转移有困难的学校,应当上报属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集中转移,协助政府做好相关人员转移工作,告知被转移人员灾害的危害性及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为师生的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被转移人员应当服从统一安排和管理,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
第十四条 在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原处;组织转移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擅自返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条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人员转移指令的;
(二)没有履行人员转移和安置职责或者延误人员转移时间,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阻碍人员转移工作实施的;
(四)虚报、瞒报转移人数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 人员转移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服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