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号)、《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辽教发〔2021〕69号 )及《大连市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大政办发〔2021〕33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着力解决我市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性缺员、素质能力不高、发展通道相对偏窄、职业吸引力不强等实际问题。通过多渠道扩充优秀教师来源等措施,使乡村教师队伍资源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教育教学质量水平明显提升,社会地位大幅提高,工资待遇得到有效保障,职业吸引力持续增强,乡村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努力造就一支热爱乡村、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队伍。通过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1.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引导乡村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恪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加强乡村学校教师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在乡村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鼓励乡村学校党组织与乡镇党委、村党支部开展联学联建活动。配足配齐乡村学校思政教师,建强乡村学校思政教师队伍。
2.厚植乡村教育情怀。引导乡村教师立足乡村大地,做乡村教育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培育乡村教师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的优秀品质,特别是关注留守儿童、特殊困难学生。引导乡村教师通过家访、谈心谈话等方式,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注重加强与家长交流沟通,指导开展家庭教育,形成家校共育合力。探索小班化教学模式,充分融合当地风土文化,跨学科开发校本教育教学资源。
(二)创新乡村学校教师编制管理
1.创新和挖潜调整乡村学校编制。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生育政策调整、新课程改革、教育扶贫等情况,科学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适当倾斜,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对寄宿制、承担较多教学点管理任务等的乡村学校,按一定比例核增编制。鼓励各县市区编制部门和教育部门在符合现行编制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妥善解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需要。挖潜调剂出来的各类事业编制资源优先用于补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保障乡村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乡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城乡区域人口流动、乡村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市县调整力度,每2—3年调整一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满足乡村教育需要。
2.加强乡村学校人员编制管理。深入推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编制和岗位总量的统筹管理。加强乡村教师编制使用效益评估,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乡村教师编制,严禁长期空编和有编不补、编外用人。逐步压缩使用编制的非教学人员比例,安保、后勤等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
(三)畅通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1.建立乡村教师招聘制度。为乡村学校招聘教师设定倾斜政策,各县市区结合乡村学校教师队伍实际,自主设定招聘范围、条件,采取面试和考核等相结合的方式招聘教师。对于部分农村紧缺人才,可不设报名比例,采取直接考核等方式招聘教师,满足乡村学校人员需求。
2.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聘教师岗位纳入“特岗计划”,享受特岗教师待遇,每年特岗教师岗位不超过100个,由相关区市县实施招聘,确定“特岗计划人员”名单,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充分利用“特岗计划”有关待遇,加大乡村学校思想品德(政治)、体育、音乐、美术、劳动、心理健康等学科教师的招聘力度。特岗教师在乡村学校任教服务应不少于6年,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特岗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特岗教师服务期满2年,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政府代为偿还;服务期满4年,无国家助学贷款的特岗教师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3.积极引导高校师范毕业生和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继续组织在我市城区学校任教的、服务期内的国家免费师范毕业生分批到乡村学校支教1年。每年根据乡村学校需求,组织驻连高校师范生到乡村学校顶岗实习,并给予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加大对海岛学校教育帮扶力度,选派优秀教师赴长海县支教,按驻村干部管理。
(四)推进城镇学校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1.政策引导,加强县域交流。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城市小学、初中评选特级教师,县级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晋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将有3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作为选任中小学校长的优先条件。城镇教师校长在乡村交流轮岗期间,按规定享受当地相关补助政策。村小、教学点新招聘的教师,5年内须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县城学校或乡镇中心校任教至少1年。
2.送教下乡,推进教育帮扶。继续开展送教下乡,实施教育帮扶制度。教研部门要结合中高考指导、新课标颁布等工作,每年针对涉农地区中小学组织不少于2次的专项指导;整合现有培训资源,组织名优教师、青年骨干教师等开展学科送教服务。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每年面向农村学校开展不少于100课时的学科送教活动。
(五)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以市级名校长、名师工作室为依托,以名优校长、名优教师为骨干,建立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全市18个名校长工作室、24个名师工作室每年至少完成1次针对农村学校的入校指导和送教服务;名优教师在培训周期内至少完成1次学科送教任务,发挥名师的示范引领作用。针对乡村学校信息化整校推进、乡村学校校本研修的设计与实施等,做好农村骨干校长专项培训。聚焦思想政治、艺术、体育、劳动以及信息技术和心理健康等学科,设立并开展倾斜农村教师的专项培训。依托名师工作室,吸纳乡村骨干教师参与学习共同体研修,拓展乡村教师专业成长路径。
(六)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1.保障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完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在核定绩效工资时,对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海岛学校给予适当倾斜;加大课时量和教学实绩在考核评价和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保障乡村教师待遇,继续落实乡村教师乡镇补贴和差别化生活补助政策。
2.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加强对乡村教师周转宿舍的管理,切实解决乡村学校青年教师的住宿问题。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让乡村教师住有所居。各地按照有关规定使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享受医疗救助等政策。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定期对乡村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学区为单位建立心理辅导中心。在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乡村青年教师倾斜,优化乡村青年教师发展环境,加快乡村青年教师成长步伐。为乡村教师配备相应设施,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教师服务慰问活动,建立乡镇党委和政府组织、村委会和乡村学校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和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困难和问题。
3.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对长期在乡村从教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放宽学历要求,不作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刚性要求,坚决破除“唯论文、唯帽子”不良导向,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对在乡村中小学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仍在教学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的,直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对乡村教师建立独立的评审体系,实行乡村教师和城镇教师分开评审。允许乡村小学教师按照所教学科评聘职称,不受所学专业限制。乡村学校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当地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4.做好乡村教师表彰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继续做好对我市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在向国家和省推荐优秀教师评选人选工作中,向乡村教师倾斜。加强对优秀乡村教师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工作岗位、热爱乡村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社会氛围。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培训机会和荣誉表彰。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举措,是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乡村教育的基础支撑。各区市县党委和政府是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组织、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2.强化经费保障。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把资金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地方,切实用好每一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3.开展督导检查。要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市、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加强考核和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