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
一、做好电动车安全使用综合治理及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做好电动车安全使用自查工作,排查校园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并做好学生、家长、教职员工电动车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
1.校园内禁止私自安装电动车充电桩。
2.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城、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和充电。
3.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区蓄电池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家里充电。
4.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二、做好重点排查整治外墙保温材料隐患工作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 原则,对校园已建成的建筑物使用建筑保温材料情况,进行地毯式普查、检查,确认燃烧性能等级,建立管理合帐。督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保温材料使用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此建筑保温材料可燃、严禁动火”的标识牌。
1.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识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2.禁止使用易燃(B3级)、可燃材料(B2级)作为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国堆放可燃物。
3.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B1 级)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问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4.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禁止采用易燃(B3级)、可燃材料(B2级),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A级)并易于破拆。
同时,各地区、各学校要组织开展消防通道清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不得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损坏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大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