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预防和遏制领导干部借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大连市党内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市直单位局级以上干部、处级领导干部,区市县处级以上干部、乡局级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领导干部本人和配偶、 子女及本人和配偶的父母结婚、去世、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在亲属范围内进行。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任何单位及个人无偿承办有关事项或报销有关费用;
(二)动用军警及特种车辆;
(三)动用公车参与迎亲、送葬车队;
(四)接受自发参与的下属人员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和贵重 物品。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应当拒收但当时难以拒收的礼金和礼品要在事后一个月内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前(丧葬事宜可为事后),要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贯彻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 项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大连市党内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将所办理的事项、 时间、地点、规模以及其它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向本单位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需要组织答复的,要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一 项重要内容,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经核实确属违反规定的要予以追究。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做出检查;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一 律予以收缴。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辽宁省委《关于整治干部队伍中收送钱财问题的 规定》(辽委发〔2009〕18 号),对大连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大纪发〔2006〕6 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条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歪风。
第三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曾经工作单位、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的人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须报告。
(一)报告时间。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前报告;办理丧葬等事宜,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二)报告内容。办理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员、 使用车辆以及其它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三)报告形式。填写《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四)报告受理。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并在2 个工作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条 组织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一)谈话人和谈话对象。市管正职领导干部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进行谈话;市管副职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其他领导干部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二)谈话形式。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形式,视情况也可安排集体谈话。
(三)谈话内容。明确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相关制度规定;提醒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发扬清正廉洁、节俭办事、移风易俗的作风。
(四)谈话登记。由负责谈话的领导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谈话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于每年月底、12月底前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办理婚丧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把报告本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强化组织和群众监督。
(二)把各单位组织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领导干部谈话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加强检查考核。
(三)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做出检查并补报。
(四)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三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按违纪处理,追究责任。违反规定收受的钱财,一律予以收缴。
(五)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谈话不及时,监督不到位,致使本单位(地区)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中共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大连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