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性侵害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以下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同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回应1号检察建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9号)。为落实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有效预防性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发生,大连市教育局与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拟于近期对我市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9年9月
二、检查对象
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
三、检查方式
各区市县及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分别抽调2人组成区督导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大连市教育局与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组成市督导组,采取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
四、检查内容
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学校是否建立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制度;学校是否落实校长、园长作为校园安全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学校是否有专人负责校园安全工作、接受处理有关性侵害的投诉;教师是否知晓强制报告义务;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导,对安全事故频发的学校是否督促整改。
(二)学校招录工作人员是否经过严格审查,是否进行性侵害违法犯罪等入职查询;是否有效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是否对教职工进行严格管理。
(三)学校是否对学生、儿童开展有效的法治教育、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等自护教育;是否提醒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四)学校是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学校寝室、教室、保安室等重点区域的管理是否严格规范,是否存在监控盲区。尤其是女生集体宿舍是否实行封闭管理,管理人员是否女性,其他人员是否能够随便出入。
(五)对于已经发生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要排查是否有失职、瞒报漏报等情况,处理是否及时,相关责任人是否被追究责任,未成年被害人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性侵害学生犯罪践踏底线,严重危害校园安全、社会和谐稳定,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要注意源头预防。各区市县及先导区督导组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行督导责任。市督导组将对各区市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再督导。
(二)各区市县及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督导员督查期间每周汇总一次督导情况(包括检查学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情况评估、发现的问题与线索)分别报上级主管单位。
(三)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对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城乡结合部等地方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曾经发生性侵害案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进行重点检查。
(四)检查结束后,各区市县及先导区督导组应形成检查情况的工作通报发各中小学幼儿园,并报送市督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