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庄河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有限带入校园。学校要将手机管理的有关要求告知学生和家长,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学生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过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将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第四条 做好规范管理。学校要制定手机管理具体办法,将手机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要有统一保管的场所、保管装置,要有专人负责。要通过设立校内公共电话或其他联络途径,解决学生与家长通话需求。要加强课堂教学和作业管理,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第五条 加强教育引导。将学生使用手机作为学校德育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学生行为习惯教育,并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预防学生沉迷网络,引导学生文明绿色上网。
第六条 做好家校共育。要指导家长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科学管控学生非在校时间使用手机,引导学生科学利用网络资源,防止学生沉溺于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家长应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法规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庄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庄河市教育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