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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

2015年09月10日 08:18:17 访问量:175

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推进学校艺术教育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全面总结本地中小学校(含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编制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第三条 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重点反映艺术课程建设、艺术教师配备、艺术教育管理、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和设施设备、课外艺术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重点项目推进,以及中小学实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全面客观收集信息,根据数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总结成绩,提炼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的举措。

  第五条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县(区、市)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州、市)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教育部。

  第六条 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研究、分析各省(区、市)报送的相关信息,编制并发布《全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姜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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