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正苑 2017-06-28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大连市纪委《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庄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办理婚庆事宜应在亲属范围内进行,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下列人员参加,且不得收受礼品礼金:
(一)领导干部所属单位的人员;
(二)领导干部曾经工作过单位的人员;
(三)下属单位的人员;
(四)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五)其他有利益输送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严禁操办升学、生日、乔迁等喜庆事宜。
第四条 婚宴的办理规模原则上国家公职人员一方不得超过20桌(10人/桌),双方均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不得超过35桌。严禁多次宴请。
第五条 办理婚庆事宜,应在10个工作日前报告,并亲自填写《报告表》(附后),向组织做出承诺;办理丧事事宜,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市管正职领导干部须向市纪委报告,其他人员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部门报告。
第六条 市管正职领导干部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进行谈话;市管副职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分管领导进行谈话。下属单位负责人由所属党委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进行谈话。对报告人的谈话情况应进行登记备案,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视情节及影响,依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国家公职人员,按顶风违纪从重处理,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一律收缴。领导干部参加下属违规操办的婚宴,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不认真履行职责,谈话不及时,监督不到位,致使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在一年内有2人以上违规操办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行政村、社区干部以及聘用、临时借用等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