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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 进行问责的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10日 08:12:51 访问量:396

中共庄河市委办公室文件 

庄委办发〔201556



中共庄河市委办公室转发《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

进行问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各经济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总支:

现将《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进行问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委办发〔2015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庄河市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

问题进行问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党委、各开放先导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进行问责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2015年11月24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
问题进行问责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践行“三严三 实”,切实解决好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办发 〔201542号)、《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辽委办发〔20113号)、《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辽组通字〔2014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实行问责,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失责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实行问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问责机关并实行问责。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效率低下,或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受到省、市、县(市、区)通报批评的。

(二)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要求整改的问题,或本地区、本单位自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服务群众意识差,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诉求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办,被投诉查实的。

(四)对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或怕担责任、不敢果断决策,导致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受到省、市、县(市、区)通报批评的。

(五)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受到省、市、县(市、区)通报批评的。

(六)工作中畏首畏尾,不敢较真碰硬,或消极怠工,不认真履职,该批办、交办事项不及时办理,该限时办结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贻误工作,受到省、市、县(市、区)通报批评或被投诉查实的。

()现任领导不管前任事,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管不问,推卸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对应由几个地区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部门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八)作风漂浮、不实不细,把思路当成绩,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脱离实际盲目决策,或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九)其他相关情形。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问责:

(一)上级有关部门在开展巡视、督促检查等工作中, 要求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

(二)在处理严重事故事件、案件查处、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应当问责情形的。

(三)工作检查、考核、评估意见提出应当问责的。

(四)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等提出问责意见和建议的。

(五)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属实应当问责的。

(六)新闻媒体曝光问题属实应当问责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少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应当问责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或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问责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发现领导干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问责:

(一)问责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拟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二)问责机关领导班子对问责建议进行集体讨论后,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及时送达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三)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被 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党政领 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将问责情况与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紧密结合起来,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核、考察、选拔、任用、奖励之中。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被问责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 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非领导职务干部“不作为不担当”实行问 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庄河市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8印发

 

编辑:姜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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