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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规范办学工作重点治理十三条

2020年12月04日 08:48:11 访问量:994

1.中小学校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中小学校(幼儿园)通过购买教辅材料或其它物品滥收费用;

5.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6.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7.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8.在职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参加学生家长组织的宴请、旅游等;

9.在职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0.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各级教研员参与有偿补课;

11.校外培训机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2.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

13.校外培训机构存在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等违规办学行为。

  
 
编辑:姜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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