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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大连市教育局履行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2018年04月16日 09:15:22 访问量:168

中共大连市教育局委员会党组织履行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确保局党委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省委、市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组织,包括局党委,局机关党委、局属学校(含民办学校)、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

第三条 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肃清薄熙来流毒和王珉等人恶劣影响,净化和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为奋力开拓“两先区”建设新征程、勇当辽宁全面振兴排头兵和领头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条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党委工作部门责任等。领导班子对履行主体责任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履行主体责任负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主体责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工作部门要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局机关、局属学校、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健全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 局党委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委员组成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工作部。局机关、局属学校、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责任:

(一)每年年初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计划并作出安排部署,明确目标要求、具体措施、任务分解及班子成员分工。每半年至少专题分析研究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形势。遇有重大问题或上级安排的重要工作,及时研究部署。

(二)每半年听取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每年听取履行主体责任检查考核情况汇报。

(三)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及时发现和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省委、市委实施细则,密切关注“四风”新动向。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诫勉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五)严格领导干部调研、接访下访和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推动调查研究的过程成为科学决策的过程。受理群众信访举报,集中排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典型信访案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弘扬“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工作作风,强化各项制度的刚性约束。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强化警示震慑,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和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的反面教材作用,强化宗旨意识、廉政意识和法纪意识,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

(七)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八)加强局机关、局属学校、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民办学校防治腐败工作。

(九)针对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被上级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发生群体上访事件等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建章立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不良影响。

(十)健全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行重要情况报告、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坚持研究“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同步跟进相应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监督检查责任人;坚持重大民生事项先调研论证、先征求意见、先风险评估;坚持对非涉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决策结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一)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推进简政放权,实行党组织职权清单、行政权力清单、政务公开等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十二)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落实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话、函询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各项制度。主动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

(十三)每年第一季度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的检查组,对局机关、局属学校、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上一年度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意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十四)党组织每年1月31曰前和7月31日前,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并及时就重要问题请示报告。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带头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做好学习传达、研究谋划、动员部署、责任分解、督办落实、责任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

(二)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对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推进落实以及专项工作的请示或报告、述职述责述廉报告等文件材料把关审签,提出明确意见。

(三)涉及人事、财经、资源等重要权力运行问题、党务政务公开问题、纪检监察工作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等,亲自过问把关,认真组织研究解决。尤其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落实干部选任的原则、程序、纪律等要求,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

(四)对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的计划部署、重要问题 的研究分析、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等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督促。对发现的不重视、不落实、敷衍应付和消极抵触等问题,明确指出,坚决纠正。

(五)亲自处理重大群众来信来访事件,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大案要案,亲自督办。

(六)每年不少于两次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和落实相关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调研,了解和把握热点难点问题以及 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并形成调研报告;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

(七)对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动态和干部群众的评价反映,督促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八)每年同班子成员、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谈话一次,督促履职尽责,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对发现班子成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提醒;对下一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约谈班子成员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时应有适当工作记录。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九)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和回避,以及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特别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带头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带头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带头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带头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以及省委、市委实施细则,带头接受和支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群众等的监督,管好配偶和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十一)每年带头如实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及时报告婚丧喜庆等有关事项。

(十二)每年按规定向上级或本级党组织全会报告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和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等情况。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一)学习贯彻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协助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把全面从严治党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同步推进落实。

(二)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推进落实以及专项工作的请示或报告、述职述责述廉报告等文件材料把关审签,提出明确意见。

(三)经常检查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风政风建设、规章制度执行等情况,研究推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研究安排分管部门和单位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尤其是涉及选人用人、公共资源交易、大额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等事项,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同时跟进相应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五)每年至少与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一次,及时了解掌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政情况并提出工作要求。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约谈提醒,并有适当记录。

(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调研针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深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推进工作。每年在分管领域范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

(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工作分工,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八)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特别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以及省委、市委实施细则,主动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群众等的监督,管好配偶和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九)每年如实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及时报告婚丧喜庆等有关事项。

(十)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第九条 党委工作部门责任: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落实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二)协助党委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配合起草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工作报告。

(三)协调配合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

(四)贯彻落实党委会有关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

(五)协助组织安排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协调有关事项。

(六)严明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调整使用干部充分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七)严格执行《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强化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及时向党组织提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意见。

(八)监督执行党内政治生活的有关规定,指导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负责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所管理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提出加强监督管理意见。

(九)负责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指导督促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开展抽查核实,对违反规定的干部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受理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及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十二)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工作纳入年度实绩考核重要内容,组织实施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十三)深化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宣传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推进党的创新理论入脑入心。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党员干部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十四)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动党组织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十)把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的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总体部署,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十六)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好相关学习服务工作。

(十七)做好相关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八)做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舆情信息汇集、分析、研判、预警和处置工作。

(十九)密切联系统战成员,加强对党外人士的廉政教育,引导统战成员中的公职人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十)加强和改进党外人大代表、党外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完善相关机制,防止代表、委员产生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二十一)发挥党外人士监督作用,认真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建议,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二十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执纪问责责任。

第三章 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检查考核和评价制度,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标准,建立健全组织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主体责任清单;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的日常考核评价;将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监督、评价工作由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共大连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所列责任条款,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大连市教育局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姜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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