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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寒假期间规范办学工作的通知

2020年01月13日 07:20:24 访问量:248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1959号)要求,巩固违规办学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强2020年寒假期间规范办学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规范办学机制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站在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落实规范办学与减负各项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形成统筹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规范办学行为和减负工作有效机制。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确保规范办学工作扎实开展。同时,要加大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多层次多角度宣传科学教育理念,引导家长和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和人才培养观,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

二、强力治理违规办学行为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开展寒假规范办学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治理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和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

(一)治理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从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格执行“十不得”和“八不准”规定。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私自违规办班补课、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发现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的,调离教学岗位,同时依法依规给予降职降薪等处理,严重者予以解聘或辞退。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办学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一所学校一年内发现三起或三起以上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的,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

严格校外培训机构教师资质审核制度,实行教师资质网上查验制度,对于聘请无教师资质的人员担任学科教学任务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进行监管,规定期限内不完成整改的,取消其办学资质。对问题频发、社会反应强烈的办学机构,实行年检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任教,一旦发现坚决取消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排名;严禁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严禁突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严禁超前、超标、超时教学行为。严肃查处以上行为,一旦发现,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培训机构、学校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不符合办学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居委会等,在寒假期间对行政区域内不定期进行专项巡查监测,重点巡查培训机构集中的热点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地区,一旦发现教师违规补课、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培训,坚决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对无证无照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黑补课班、培训机构实行“零容忍”,现场予以取缔或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对拒不整改、屡教不改的机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吊销办学许可和执照。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开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邮箱等要保证畅通,及时受理、及时回复,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管。建立省、市、县规范办学三级联动机制,各地查处结果和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市查处情况要于228日前报送到省规范办,省规范办适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李晓娇

联系电话: ****134****6246

邮箱: lns****@163.com

 

辽宁省教育厅

202017

 

编辑:姜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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