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9.12 地点:办公室 主讲人:曹洪英 参训人员:全校教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各地反恐意识,推动公安机关专项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调动群众发现上报涉恐涉暴线索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反恐微信公众号是以省反恐办名义开通,以省公安厅名义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介绍国际国内反恐形势、国家反恐政策、反恐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交流反恐防范常识和应对措施,接收社会群众对涉恐涉暴线索的举报等。
第三条 涉恐涉暴线索包括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以及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线索。此类线索的接收、评定、奖励等工作由省反恐办负责。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通过微信搜索“辽宁反恐”、扫描“辽宁反恐”二维码等多种方式关注“辽宁反恐”微信公众号,关注后通过发送消息功能举报。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反恐部门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反恐防范工作或依法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反恐防范工作或依法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反恐防范工作或依法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四级线索:为反恐防范工作或依法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发挥作用的线索。
第六条 涉恐涉暴线索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5万元至50万元。
二级线索:2万元至4万元。
三级线索:1千元至1万元。
四级线索:100元至500元。
第七条 一级、二级线索的等级评定由省反恐办组织,联合省纪委驻公安厅纪检组,公安厅警务指挥部、警务保障部,刑侦、反恐等相关专家组成评议组,对线索等级进行评议,评议后报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签批。
三级线索的等级评定由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评定后报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签批。
四级线索的等级评定由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并签批。
第八条 各等级涉恐涉暴线索的等级评定和奖励实施由省纪委驻公安厅纪检组及公安厅警务保障部负责全程监督。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涉恐涉暴线索获得采用后,一级、二级、三级线索的等级评定和奖励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奖励评定,三十日内不能做出评定的,经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四级线索的等级评定和奖励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奖励评定。评定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发布。
第十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省反恐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线索未获采用的,将通过微信公众平台通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因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不接受群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十二条 未获采用线索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举报内容不全、不细、不实等导致无法核查,以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
(二)经核查,对无效举报或按照本奖励办法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三)同一线索由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基本一致的,按照受理举报时间顺序的先后,仅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其他举报人视情决定是否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一级、二级、三级线索奖励,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四级线索奖励,通过公众号平台支付或者直接到省反恐办领取现金,接到平台支付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可通过其他方式与省反恐办联系领取。
第十四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为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涉恐涉暴线索奖励经费列入省公安厅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辽宁反恐微信公众号举报的涉恐涉暴线索,其他途径举报的涉恐涉暴线索奖励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自2017年8月31日起实施,由省反恐办负责解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