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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2019年09月03日 08:16:45 访问量:112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部及办事机构职责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4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电力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物资保障

5.8 资金保障

5.9 技术保障

5.10 宣传、培训与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6.2 抢险物资补充

6.3 损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保险与补偿

6.6 调查与总结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施行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防御台风工作,提高防御台风工作效率,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全面提升我市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确保遭遇台风灾害袭击时,能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大连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庄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庄河市防汛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台风灾害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全民防御、基层强化。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部及办事机构职责

庄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兼管防台工作,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台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分管水务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市人武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市林水集团、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大连海事局庄河海事处、庄河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庄河分公司、中国联通庄河分公司、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市防指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大连市有关防台工作的政策、法规及上级防台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负责全市防御台风工作和抢险救灾工作,执行上级防御台风命令,组织编制和监督执行各类防御台风预案;实施防台指挥调度;实施防台检查和清障;组织实施防台抢险救灾措施;发布全市防台、汛情通告,根据权限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台期;负责防台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及调度;检查督促防台工程设施建设;负责市级抢险队伍建设;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务局,联系电话:89812371),市水务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市防办负责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防台工作,督促检查防台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实施防台责任制,参与组织防台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台通讯、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台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台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风情、汛情、灾情和防台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台、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台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政府和市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台防汛重大事故;表彰先进。

城市防台工作由市城市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海上交通、港口、渔业防台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防台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部设在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上述防台机构工作接受市防指指导。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台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台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单位防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做好防台、抢险救灾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市人武部:指挥协调全市民兵预备役和驻庄部队做好参加防台抢险救灾和群众转移工作;台风期加强与防汛指挥机构的联系,情况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台防汛措施的使命。

3.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防台工作。

4.市发展改革局:做好重点防台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加强防台防汛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协调做好防台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应急物资的组织、供应。

5.市教育局:负责本系统的防台安保工作, 确保台风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师生安全。

6.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承担台风期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防台期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破坏防台工程、通信设施及盗窃哄抢防台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台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紧急防台期间协助防台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和转移群众。

8.市民政局:必要时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物。

9.市财政局:按规定筹措防台防汛、抢险救灾资金,并会同市防指加强对防台防汛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预警、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全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编制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避险预案。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防台防汛的日常工作;修复清理损毁的市政设施;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清理倒伏的树木、广告牌匾及影响城市交通、市容的其他公共设施;做好城市防台防洪规划工作;做好城区防台防洪排涝工程建设;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和城市燃气设施的防台防汛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危房险房的防台防汛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防台抢险物料和救灾物资的陆地运输工作,为抢险提供运输工具;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台防汛安全,及时修复毁坏的交通道路、桥梁,确保交通干线畅通。负责庄河港区将军石作业区的防台工作。遇极端天气,根据指挥部指令,及时向各港口下达停止出售船票的指令,禁止游客上岛。

13.市水务局:负责因台风影响水灾防御的日常工作,承担水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14.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防台防汛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等物资的组织供应及技术指导。

15.市商务局: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本系统的防台防汛工作。

16.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的防台保安工作, 及时劝离景区游客,确保台风期各旅游景区游客及景区设施安全。遇极端天气,根据指挥部指令,及时关闭景区,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滞留游客疏散、撤离相关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及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18.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台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负责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建设,组织协调全市灾民安置及灾后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及时统计上报灾情。

19.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全面做好全市海上渔业防台防风暴潮工作;负责防台防汛抢险救灾船只的准备工作;负责风暴潮的监测和预警预报;负责渔业船舶疏散避风的指挥工作;收集、整理海洋与渔业受灾信息,指导灾后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风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渔港的防台工作。

20.市林水集团:负责所辖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加强供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提高供水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及时提供供水、用水信息。

21.市气象局:负责台风和异常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和有关部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的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台风预警信息。

22.市环保局:负责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监测、预警工作,及时通报全市水源水质污染情况,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违法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故。

23.大连海事局庄河海事处:遇极端天气,根据指挥部指令,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迅速做好研判预警,及时下达停航指令。

24.庄河供电公司:负责本系统防台安保和抢险救灾工作,保障防台救灾的供电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防台指挥机构及抢险现场等重要场所的电力供应。

25.中国移动庄河分公司、中国联通庄河分公司:负责防台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发布预警短信;负责通信网络防台安全管理工作,为防台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6.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辖区防台处置工作;成立机构、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组织群众转移,进行抢险救灾;掌握灾害信息,并及时上报市防指。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气象局负责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报告市防指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发布;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负责台风、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预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

3.2 预警

台风预警是主要针对因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泥石流与风暴潮超过一定标准而向社会进行的警示活动。

3.2.1 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Ⅳ、Ⅲ、Ⅱ、Ⅰ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Ⅳ级(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Ⅲ级(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Ⅱ级(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Ⅰ级(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已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2 预警及发布

市气象局负责台风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市水务局负责汛情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易涝区、高空建筑设施、城市危旧房屋等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负责海洋渔业、渔船避风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等的预警与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单位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等;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

市防指负责接警和处警。发布处警指令,同时视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指挥部报告。

3.3 预防

台风预防主要包括受台风影响可能造成安全的有关方面的预查、预检与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等活动。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指导公民积极做好相关的自我防范工作。

3.3.1 防台风检查巡查

市防指及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要组织开展防台检查,发现防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水务部门要建立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防台巡查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及在建工程防台巡查工作;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渔港、渔船的防台巡查工作;住建部门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市危旧房屋及在建工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巡查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台巡查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的防台巡查工作;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的防台巡查工作;其他部门要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巡查工作。

3.3.2 预警员落实

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山体滑坡等灾害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行政村及有关单位要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市气象局突发灾害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应急响应级别可跳级发布,即不发布Ⅳ级应急响应时,可直接发布Ⅲ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大连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启动,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大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大连市防指)发布启动。

4.2 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即当已发布Ⅰ级应急响应时,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按照Ⅰ级响应行动要求行动,但Ⅱ级、Ⅲ级和Ⅳ级的响应行动要求、内容,各相关责任部门也要继续执行。

4.2.1 Ⅳ级应急响应

经大连市防指启动,市防指进入Ⅳ级响应状态,由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应急、气象、水务、农业、渔业、住建、自然资源、旅游等部门单位密切监视监测天气情况、台风风暴潮动向,做好预测预报,及时将台风风暴潮信息报告市防指,并通过公共场所、新闻媒体及短信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防范措施,由市防指将情况上报总指挥和市应急委。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到岗到位,启动各行业应急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各抢险队伍进入抢险准备状态。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御台风指挥部总指挥具体安排防台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防台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御措施,并将防台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4.2.2 Ⅲ级应急响应

经大连市防指启动,市防指进入Ⅲ级响应状态,由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气象、渔业等部门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并在公共场所、新闻媒体进行24小时滚动播报。市防指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大连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检查落实各项防台措施,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大连市防指。各抢险队伍集结待命,进入应急状态,物资储备单位做好随时调运准备。市人武部组织抢险队集结待命。渔业部门组织渔船回港避风和海上作业人员、受风暴潮影响的生产生活人员安全撤离。旅游部门关闭所有旅游景点,指导、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防台工作。住建部门重点检查和落实高空设施、建筑工地、简易工棚、危险房屋、低洼易涝地带等防范工作。建筑工地停工,停止各种露天集体活动和室内大型集会,提醒市民减少外出,远离户外广告牌匾,高层住户关好门窗。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随时启动预案。水务部门根据降雨、蓄水实时变化,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闸、塘坝等的科学调度。教育部门视情况做出停课决定。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单位做好应急保障。交通部门做好运输安全防范,并准备随时进行抢险救灾,必要时关闭航线,调整营运班次。卫生部门落实好救护力量和设备。应急部门落实好避难场所并准备好救灾物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启动行业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御台风指挥部总指挥进入指挥岗位,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根据预案组织群众转移和抢险,并将防台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4.2.3 Ⅱ级应急响应

经大连市防指启动,市防指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在大连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台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权限调度防台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加强防台防汛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各种情况的发展变化,将工作情况逐级上报市政府、市防指和大连市防指。市防指在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救护工作。各类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抢险物资进入调运准备。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台和抗灾救灾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辖区内防台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防台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防台防汛工作,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各种情况的发展变化,将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台和抗灾救灾工作。

4.2.4 Ⅰ级应急响应

经大连市政府批准,大连市防指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在大连市政府、大连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台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防台工程。相关单位根据预案进一步落实和排查需转移的群众,组织强化重点部位防御,及时控制险情。市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风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将防台抢险救灾工作情况逐级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大连市防指。市防指在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救护工作。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台和抗灾救灾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台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防台工程。根据预案进一步落实和排查需转移的群众,组织强化重点部位防御,及时控制险情。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风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将防台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

4.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台风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气象局负责,相关新闻报道须由市气象局进行审核;防台抗灾相关新闻报道由市委宣传部统筹组织开展,其中灾情信息须由市防指审核后发布,因台风洪涝灾害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由市委宣传部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相关规定组织进行报道。

4.4 应急结束

台风登陆后,Ⅰ级应急响应处置工作结束由大连市政府发布,Ⅱ级、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处置工作结束由大连市防指批准发布。善后工作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部门要建立稳定可靠的全市通信系统,组建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通信保障队伍,及时抢修和排除故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5.2 应急队伍保障

市人武部协调驻庄部队、武警等组建防台防汛机动抢险队,各乡镇(街道)要组建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有关部门要组建相应的专业抢险队伍。抢险队伍要登名造册,备案存档。各类抢险队伍要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抢险保障能力。

5.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工程抢险车辆、交通运输车辆、工具等,保障防台抗灾人员转移、救灾物资运输和码头的安全,紧急时可依法征调社会各界的交通运输工具、设备等投入抢险救灾,必要时由市公安局实行交通管制,以保障防台救灾的顺利进行。

5.4 电力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防台抗灾工作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落实大面积停电、防汛指挥机构停电等紧急情况及抢险现场等重要场所的电力应急保障措施。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灾害发生后,做好疫情的监测、收集、预测和报告,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防病治病和进行技术指导,抢救伤员,开展饮用水卫生和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维护防台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5.7 物资保障

防台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防台防汛物资储备,做好抢险器材、救生设备以及水库、堤防工程砂石料、编织袋、土工布等防汛物资的储备,满足工程抢险和救灾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市防指要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5.8 资金保障

市乡两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遭受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各类救灾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5.9 技术保障

气象、水务、农业、自然资源、住建、应急部门要加快和完善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雨水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调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5.10 宣传、培训与演习

5.10.1 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多种新闻媒介,采用宣传车、宣传短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普及防汛防台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灾患意识,增强避险自救能力。

5.10.2 培训

对防台防洪工程管理人员和防汛抢险队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对各防洪工程的防汛责任人进行防汛技术培训,提高防台防汛指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5.10.3 演习

市防指每年要组织1次防汛防台抢险救灾演习。各专业抢险队伍要经常进行防汛抢险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能力,增强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灾害发生后,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要迅速调查、核实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报市防指。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资金、物资,依法对灾民给予救助救济,及时解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民政部门必要时可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物。

6.2 抢险物资补充

灾害发生后,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补充已使用、消耗的抢险物资。

6.3 损毁工程修复

灾害发生后,通信、电力、交通、水利、农业、住建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灾害损失情况,并立即组织技术力量、筹措资金,对损毁工程、设施进行突击抢修,争取最短时间内恢复供应及生产生活秩序。

6.4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风毁水毁工程设施的重建一般以原计划修复为主,并根据财力情况详尽安排,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对于重要项目,可由相关部门做出修复意见,必要时可咨询专家组,再由市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做出项目重建标准决定。

6.5 保险与补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的,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在防台防洪工作中,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6 调查与总结

灾害发生后,由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技术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对台风及其带来的次生灾害进行调查和评估,总结防台防汛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撰写评估报告,经核定后报市委、市政府。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说明

热带气旋:是指在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经过时常伴随着大风和暴雨天气。

热带气旋分级:根据《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热带气旋按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速划分为超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51.0 /秒,即16级以上)、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41.5-50.9 /秒,即14-15 级)、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32.7-41.4 /秒,即12-13 级)、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24.5-32.6 /秒,即风力10-11 级)、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7.2-24.4 /秒,即风力8-9 级)、热带低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8-17.1 /秒,即风力为6-7 级)六个等级。

热带气旋灾害:热带气旋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大风、暴雨、风暴潮3个方面。

风暴潮:是指由气压、大风等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负责编制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相应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对在防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灾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对玩忽职守、不听指挥、不负责任或拒绝参与救援、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延误救援时机、救援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负责解释。

7.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大连海事局庄河海事处,庄河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庄河分公司,中国联通庄河分公司。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印发

 

编辑:姜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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