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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12月22日 14:25:36 访问量:3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  市教育局要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教育局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各学校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对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的重要指标。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常教学计划,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进课堂的要求;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充分利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日(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及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开展安全行路、文明骑车、遵纪守法、珍惜生命等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
第七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面向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亲属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校家长会、告家长书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与学生家长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书,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安全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学生特别是骑自行车的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管理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过马路等交通道口的常识;教育学生坚决不乘坐低速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学校应该设举报电话,让学生或学生家长随时投诉,举报非法营运学生车辆,学校收到举报后,要弄清车主姓名、车牌号,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在周边划定交通安全警示线,在上学、放学高峰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好交通秩序,形成小学生每天按路队放学的制度;有校车的学校要确定专人护送学生上下车。
第十条  各中小学校的早操、课外等体育活动应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课外等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要报经教育局有关科室批准,并与公安交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大型活动用车必须租用有资质的出租公司的车辆,并签订租用合同、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严禁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设摊点,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社会车辆进入校园,学生在校期间,禁止机动车进入教学区、生活区及运动场地。课间、上放学及学生活动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严禁任何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交警部门联系,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校长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班级斑主任是一个班级交通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每学期应向学生家长发放交通安全告知书,严禁学生乘坐“三无”车辆、黑车、或超载车等,明确责任和义务,学校应了解本校学生乘坐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予以纠正和整改。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学校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教育不到位,学校、校长和班主任教师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要求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姜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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